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绍商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章惠建与张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挺,章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惠建。委托代理人:周超。上诉人张挺为与被上诉人章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哲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后因工作需要变更为由陈哲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夏蓓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