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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集安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集安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7845816-X。法定代表人:孟中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安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8948178-2。法定代表人:林树珍,经理。上诉人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集安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是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车公路运输协议》书面约定,争议的解决: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诉之法院,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合同签约地点: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该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的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依法约定管辖,应以书面为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