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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李显兵,欧永平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李显兵,欧永平,罗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被告李显兵,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被告欧永平,男,汉族,1973年2月1日生。被告罗伟,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李显兵、欧永平、罗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对被告李显兵、欧永平、罗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为92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善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