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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程振伟、程一诺等与徐志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伟,程一诺,梁志敏,梁文昌,李娇云,刘委得,刘某1,刘某2,徐志星,徐纪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程振伟,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程一诺,男,191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程振伟,男,住址同上。系原告程一诺之父。原告梁志敏,女,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梁文昌,男,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娇云,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委得,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法定监护人,刘委得,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1、刘某2之父。被告徐志星,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徐纪忠,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振伟、程一诺、梁志敏、梁文昌、李娇云、刘委得、刘某1、刘某2与被告徐志星、徐纪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振伟、程一诺、梁志敏、梁文昌、李娇云、刘委得、刘某1、刘某2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振伟、程一诺、梁志敏、梁文昌、李娇云、刘委得、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振伟、程一诺、梁志敏、梁文昌、李娇云、刘委得、刘某1、刘某2负担1150元。审判长  李随生审判员  崔现周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