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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环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与田喜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田喜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环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俊武,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被告田喜德,男,194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河北村五组。委托代理人魏树权,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喜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新福庆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计 奎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