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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天津远华腾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亚铜钢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远华腾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亚铜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天津远华腾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海,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亚铜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识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津远华腾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亚铜钢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因此,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货物经海运进口的货运代理业务,双方具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本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货物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亚铜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天津亚铜钢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