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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如皋市磨头镇老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磨头镇老户村村民委员会,朱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260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磨头镇老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老户村。法定代表人朱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仁兰,女,1960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朱亚峰。关于如皋市磨头镇老户村村民委员会与朱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9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尹建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1000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