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催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顾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23号申请人顾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墙南村小房上**号。申请人顾杰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1050327221419656,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票面金额为250000元,收款人为黄倩怡,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无锡硕放支行的本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