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32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三亚三越电器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三亚蓉凯机电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三越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三亚蓉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234-1号申请执行人三亚三越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三越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一路48号。法定代表人冯庆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亚蓉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蓉凯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东岸村丹州五组502-504号。法定代表人黄昌礼,该公司经理。关于三越公司申请执行蓉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城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蓉凯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越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称本案的债务问题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向法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