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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911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科研、人民陪审员刘刚、张雪雷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经本村村民郑佃录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十月廿二日举行定亲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1800元,买衣服、糖果等花费4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终止恋爱关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2年农历九月份经媒人郑佃录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十月廿二日,被告孙某某及其姨嫂等亲戚到原告尹某某家“看家庭”,原告家为此举行了相应的定亲仪式,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1800元。后双方于2013年农历二、三月份终止恋爱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代理人与郑佃录、熊玉芹的谈话笔录两份,本院对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订立婚约后,一方基于农村习俗等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原告尹某某为结婚给付被告孙某某的见面礼11800元应视为彩礼。现双方婚约已解除,被告孙某某应适量退还原告尹某某彩礼款。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结合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分手的原因等综合因素后,本院酌情认定以7000元为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尹某某彩礼款7000元。三、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35元,被告孙某某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陆科研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张雪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