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大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涟大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亚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新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