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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大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涟大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亚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新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