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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惠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承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惠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惠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承来。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1)曲王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陈名君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令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