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上海桂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桂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扬南路2591号。法定代表人邓桂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中小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叶金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桂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锋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恒创公司自动履行了21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恒创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