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XX会与陈丽、王晓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68号原告XX会,女。委托代理人吴万明,系原告XX会之夫。被告陈丽,女。被告王晓林,男。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XX会与被告陈丽、王晓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XX会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会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XX会负担。审判员 陈先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