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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XX会与陈丽、王晓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68号原告XX会,女。委托代理人吴万明,系原告XX会之夫。被告陈丽,女。被告王晓林,男。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XX会与被告陈丽、王晓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XX会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会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XX会负担。审判员  陈先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