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谭朝诉恩施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朝,恩施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谭朝,女,生于1982年10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征、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祖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朝不服被告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谭朝负责。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刘少生审判员 袁桥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