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谭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被告谭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4年2月25日以刘某自愿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飞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顺志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