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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谭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被告谭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4年2月25日以刘某自愿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飞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顺志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