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桂芝与李艳秋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桂芝,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申桂芝,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艳秋,女,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秋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