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吉有与张贵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有,张贵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张吉有,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张楚王村农民.被告张贵兔,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张楚王村农民.原告张吉有与被告张贵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要经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贵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吉有诉称,原告是张楚王村清洁工。2013年8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清扫完戏台,到张福根小卖部门前与张某等人坐着闲聊。不料,被告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手拿木棍从原告身后打原告头部数下,后原告用手招架,被人拉开。原告被打得右手无名指骨折,额头起了一个大包,至今还未消散,头部时时阵痛。后原告在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花医疗费2100元,还需日常服药等后续治疗。原告报案后经徐沟派出所调解,被告拒绝赔偿。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00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560元每天70元×(住院3天+休息5天)、护理费210元(每天70元×住院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每天50元×住院3天)、营养费90元(每天30元×住院3天)、后续治疗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4230元。被告张贵兔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递交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吉有与被告张贵兔系同村村民。2013年8月17日10时许,原告张吉有在本村张福根小卖部门前与人闲聊时,被告张贵兔手拿铁锹棒乘原告不备击打原告,原告即与被告争夺铁锹棒,争夺中原被告均摔倒在地,原告起身后按住被告,用拳头击打被告,后被人拉开。原告受伤后即赴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状、右颞部头皮血肿、右第四指末端骨折,经住院治疗,于同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营养。住院期间原告共花医疗费2094.45元。本纠纷经徐沟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情介绍单、医药费统一收据各一份,清徐县公安局徐沟派出所移送的调解意见书、对原告张吉有、被告张贵兔、证人张某询问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贵兔携铁锹棒击打原告张吉有事实清楚,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吉有在事发后又反而击打被告,对损失的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原告请求为2100元,但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金额为2094.45元,原告医疗费应以此为准计算;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应分别计算为:误工费210元(70元/天×3天)、护理费210元(70元/天×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每天50元×住院3天)、营养费60元(每天20元×住院3天);原告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均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吉有医疗费2094.45元、误工费210元、护理费210元、营养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共计2724.45元,由被告张贵兔赔偿80%即2179.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吉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张吉有、被告张贵兔各半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