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云倩与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倩,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倩。委托代理人:张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福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泰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云倩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3)福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云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张云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