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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宽与蒙明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宽,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宽,男,1927年生,农民。被执行人蒙明,男,1965年生,农民。申请人黄宽与被执行人蒙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蒙明应在2013年12月16日前自行将其挖开黄宽家门前的阴沟恢复原状(长4米),并把其挖开阴沟时堆放在黄��家门前通道旁的石块清理干净。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权利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宜执字第36号。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己于2014年2月2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蒙明自行将其挖开黄宽家门前的阴沟恢复原状(长4米),并把其挖开阴沟时堆放在黄宽家门前通道旁的石块清理干净。蒙明己于2014年2月26日将其挖开黄宽家门前的阴沟恢复原状(长4米),并把其挖开阴沟时堆放在黄宽家门前通道旁的石块清理干净,本案执行费50元,受理费25元己收取。本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己全部履行,至���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审 判 员  丘钰生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