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彭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彭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广场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797-1。法定代表人:段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世锦,该公司业务发展部员工。被告:彭川,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与被告彭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 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