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金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67号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孔富强。被告金宇。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4年2月24日,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建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