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蒋某某,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委托代理人:叶伟其,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伟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伟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还常打烂家里电器及其他物品,结婚不久,双方便分居,被告自己搬到中山市三角镇居住。期间,被告发手机短信辱骂原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感到身心极为疲惫,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辩意见和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无生育儿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在不久就分开居住生活,无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已恶化。期间,原、被告的婚姻纠纷经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仍无法和好。2013年3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5月14日,原告经本院调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后,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很少沟通,夫妻关系毫无改善。2013年12月18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又查: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暂时没有发现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债权债务,如发现有要求另案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又没有继续加强沟通,深入了解,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后不久就经常分开居住生活,无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已恶化。原、被告的婚姻纠纷经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委委员会多次调解,仍无法和好。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撤诉后,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很少沟通,夫妻关系毫无改善。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