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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被告杨立志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杨立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晓光与被告杨立志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张晓光,男,1957年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被告杨立志,男,1975年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与被告杨立志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光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