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肖术范与刘喜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术范,肖术范与被执行人刘喜春生命权身体权,刘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肖术范,男,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喜春,男,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肖术范与被执行人刘喜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农执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林审判员 郭聚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一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