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何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钟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莲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