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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何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钟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莲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