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立管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刘颖卓、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刘颖卓,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立管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颖卓,女,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企业负责人顾明章,经理。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颖卓、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立管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是顾明章弄虚作假设立的,上诉人不是其管理人。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刘颖卓是同时以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中,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白城市洮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宪魁审判员 赵敏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孟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