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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曲广福与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蔡广忠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广福,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蔡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曲广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科技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蔡广忠,经理。被执行人:蔡广忠,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4年1月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用品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