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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周荣霞与周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霞,周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周荣霞,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朝松,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霞诉被告周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