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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冶成武与马永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成武,马永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89号原告冶成武,男,回族,生于1964年12月27日。被告马永花,女,回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成武与被告马永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成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成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冶成武负担。审判员  钱索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存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