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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39号原告: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