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39号原告: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