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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敦灯与董召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灯,董召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4084号原告王敦灯,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董召清,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敦灯与被告董召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敦灯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敦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敦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七元,由原告王敦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