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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力君、张彦春、侯福、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力君,张彦春,侯福,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力君。被执行人张彦春。被执行人侯福。被执行人都铁军。申请执行人磐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959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力君、张彦春、侯福、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90.00元由被执行人侯福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