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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胡焕彩、胡玉美与岳一梅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焕彩,胡玉美,岳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的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胡焕彩,男,1945年3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胡玉美,女,1943年9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岳一梅,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胡焕彩、胡玉美申请执行岳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52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