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格吉呼与陈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格吉呼,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104号申请人胡格吉呼,男,53岁,蒙族,木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陈志刚,男,36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胡格吉呼申请执行陈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月8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 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