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龙XX与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X,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龙XX,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周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XX,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诉被告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XX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国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