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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龙XX与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X,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龙XX,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周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XX,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诉被告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XX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国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