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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经振,男,济南市中文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古交市明鑫洗煤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民审 判 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