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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成与罗永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罗永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罗永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制作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永渝在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在1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