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615号原告乔某某,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阳高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男,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瑞审 判 员 苏 忠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