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三台县石安镇人。被告:景某某,男,汉族,三台县石安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免收。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