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凯茨阀门有限公司与厦门英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80-2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凯茨阀门有限公司,厦门英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保字第80-2号申请人厦门凯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A栋一层。法定代表人梁奕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宝珠、秦小咪,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英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范建军。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8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英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9893.65元的存款或等值财同时冻结申请人厦门凯茨阀门有限公司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人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英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9893.65元的存款或等值财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厦门凯茨阀门有限公司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所有的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