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与陈文、祁峰云、李吉林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陈文,祁峰云,李吉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商初字第39号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韩进良,该局局长。(缺席)委托代理人李汉源,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1日。被告祁峰云,男,蒙古族,生于1974年3月22日。被告李吉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与被告陈文、祁峰云、李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就业服务局负担。审 判 长 李延生审 判 员 纪正芳代理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小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