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修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绰号“继伢”,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1月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字(2014)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朱某信、朱某明、朱某某、卢某生、卢某炳、卢某亮、朱某辉、朱某林、艾某君(均在逃)、樊某平(另案处理)、“兴伢仔”等人在修水县水源乡石泉村村民卢某良(另案处理)家开设赌场,赌场分为十三股,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其中,朱某信、朱某明负责防止别人来赌场打架、闹事,朱某某、朱某辉、艾某君、“兴伢仔”负责抽取“水钱”,卢某生、卢某亮维持参赌人员的秩序,樊某平、卢某炳望风,朱某明、朱某林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被告人卢某某和“新伢仔”等人在赌场上参赌“旺场子”。该赌场开设至10月14日被查获,被告人卢某某参与二十多天,获利14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勇、朱某群、卢某满、樊某华、卢某芳、卢某响、冷某某、卢某华的证言,同案人卢某良、樊某平的供述,现场照片及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间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樊艳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