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美诉被告高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美,高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杨庆美,女,198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波,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美与被告高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美于2014年0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庆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