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许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荣祥,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惠江平、阮永生,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10元,退还原告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侍 刚审 判 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曹 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荣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