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忠良诉被告侯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良,侯亚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87号原告郑忠良,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亚慧,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忠良诉被告侯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亚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忠良诉称,2011年7月14日,被告向我借款15000元。经催要,至今未给付。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5000元。被告辩称,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2013年10月1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3年10月21日还款。经催要,该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3年10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被告侯亚慧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亚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忠良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侯亚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立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