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盛勇、张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盛勇,张爽,王鹏,宣善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银银,该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望江西路分中心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琪,该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望江西路分中心客户经理。被告:盛勇,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爽,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鹏,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宣善波,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盛勇、张爽、王鹏、宣善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勇、张爽、王鹏、宣善波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盛勇、张爽、王鹏、宣善波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