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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和良与袁忠、宁波保税区弘基商业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良,袁忠,宁波保税区弘基商业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重字第1号原告:陈和良。委托代理人:徐新源,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忠。被告:宁波保税区弘基商业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网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良与被告袁忠、宁波保税区弘基商业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陈和良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忠、宁波保税区弘基商业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忠撤回对被告袁忠、宁波保税区弘基商业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陈和良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乐贞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