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黄月仙与陈永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仙,陈永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黄月仙,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陈永容,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原告黄月仙与被告陈永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月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4元,减半收取5062元,由原告黄月仙负担。审 判 长 曾友锵人民陪审员 江正新人民陪审员 陈少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玉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