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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孙启东、孙启辉。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祁元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进 关注公众号“”